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817號
TCEV,94,中簡,817,2006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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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817號
原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乙○○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就其所有工廠 之模具(即汽車加速引強所使用之凸輪軸)作WC/C離子蒸著 處理(即使模具較具有潤滑及抗磨之作用,而能延長材料之 壽命),經原告同意而開立估價單1紙交被告簽回,原告於 同年3月12日先就被告提供之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 告,因故原告同意不收受此次之報酬,同年3月17日就被告 提供之模具作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告,報酬含稅為新台 幣(下同)3,150元,原告遂開立同額發票1紙交予被告,被 告則郵寄同年7月10到期之支票1紙作為支付工具,屆期兌現 而付清,同年4月1日原告又將被告提供之模具作離子蒸著處 理後,以同上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被告則郵寄於同年8月 10日到期之同額支票1紙予原告,屆期亦兌現付清,原告復 於同年4月7日就原告提出之61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報 酬含稅共計128,100元,原告開立同額統一發票1紙交予被告 ,被告則由郵寄同年8月10同額之支票予原告做為給付方法 ,屆期亦兌現付清,又於同年6月2日及3日原告各就被告提 供之4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付被告,報酬含稅為 16,800元,原告開立2紙發票交予被告,被告雖郵寄同年10 月10日同額之支票予原告作為給付方法,屆期支票退票,但 被告仍於同年10月30電匯原告帳戶,而付清上開款項。惟原 告再於同年7月8日就被告提出之94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 交還被告,報酬含稅為197,400元,原告亦將開立同面額之 統一發票交予被告,復於同年7月14日就原告提出之11只模



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告,報酬為23,100元,原告亦開 立同面額之統一發票予被告,約定之付款日期為92年11月10 日,被告卻郵寄同年11月30日或同年12月10日到期,面額 220,500元支票作為支付方法,經原告交予被告職員陳俊佑 要求更改未果,迄今亦未將支票交還,事後經原告承辦人員 乙○○及會計世佳華多次催告均為果,故依據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報酬。並聲 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所交付之94只及11只模具雖經被告為離子蒸著 處理,但其所完成之工作,因客戶反應有問題,故連同先前 交付被告完成處理之產品均不敢再出賣,被告認為原告所完 成之工作並無約定之效果(即極低如鑽石般之摩擦系數), 且有多處瑕疵,迭經被告催請原告處理,在未獲善意回應之 情況下,被告僅得暫行扣留該筆款項,以促使原告履行修補 義務,退步言,縱認被告扣留款項無理由,被告亦得主張減 少報酬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被告於92年7月4日有供94只模具,請原告代為從事WC/C離子 蒸著處理,報酬金額為19 7,400元。又於92年7月14日提供 11只模具,請原告為WC/C離子蒸著處理,報酬金額應為 23,100元,總計105只,若依約完成,其總報酬金額應為 220,500 元,被告均已為WC/C離子蒸著處理。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爭執所在,應在於被告請原告就其所提供之模具從 事WC/C離子蒸著處理,原告是否依照約定提出給付?原告處 理過程是否有瑕疵,而應履行修補義務?或被告得請求減少 報酬?
㈠經查,被告抗辯原告於承攬WC/C離子蒸著工作處理前,曾表 示被告之凸輪軸經其處理後,即具有即極低如如鑽石般之磨 擦系數效果等語,雖提出巨擘P.V.D.物理式蒸著法各種鍍膜 比較說明、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CC鍍模特性目錄圖表說 明書為證,惟查,原告方面所提供之資料除於巨擘P.V.D.物 理式蒸著法各種鍍膜比較說明提及有即極低如如鑽石般之摩 擦系數等語,而於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C/C鍍模特性目錄 圖表說明書上之記載則記載有:「未鍍的WC/C的氮化鋼增加 摩擦力減低引擎效率」、「巨擘WC/C減少摩擦及磨損」等語 ,是見原告所從事之WC/C離子蒸著處理之主要作用,是在於 減少摩擦及磨損,以增加引擎之效率,益見該項處理僅在增 加受處理物品抗摩擦及防止磨損之效率,至於實際上是否使



用時之摩擦及磨損程度,則尚須參考被處理之物品品質而定 ,非謂認為經WC/C離子蒸著處理後,使用後即可完全免於摩 擦或磨損之效果。
㈡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就其所有工 廠之模具作WC/C離子蒸著處理,經原告同意而開立估價單1 紙交被告簽回,原告於同年3月12日先就被告提供之模具為 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告,因故原告同意不收受此次之報酬 ,同年3月17日就被告提供之模具作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 被告,報酬含稅為3,150元,原告遂開立同額發票1紙交予被 告,被告則郵寄同年7月10到期之支票1紙作為支付工具,屆 期兌現而付清,同年4月1日原告又將被告提供之模具作離子 蒸著處理後,以同上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被告則郵寄於同 年8月10日到期之同額支票1紙予原告,屆期亦兌現付清,原 告復於同年4月7日就原告提出之61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 ,報酬含稅共計128,100元,原告開立同額統一發票1紙交予 被告,被告則由郵寄同年8月10同額之支票予原告做為給付 方法,屆期亦兌現付清,又於同年6月2日及3日原告各就被 告提供之4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付被告,報酬含稅 為16,800元,原告開立2紙發票交予被告,被告雖郵寄同年 10月10日同額之支票予原告作為給付方法,屆期支票退票, 但被告仍於同年10月30電匯原告帳戶,而付清上開款項等情 ,提出估價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等為證,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可信為真。
㈢繼查,證人己○○到庭證稱:「(問:跟被告甲○○○企業 有限公司關係為何?)他是我的製造商。」、「(問:被告 製造的產品有無發生問題?)去年9月份的事,7月份定的貨 ,先訂90支,後來補3隻,因為送過來的貨耐磨有問題,比 原廠的還差,所以造成機件上的損害跟產品上的損害,目前 用了兩隻有問題,就不敢再用,我們就有寄1支給被告,結 果抗磨度還是不足,本身整個都磨耗掉。」、「(問:為何 會發生抗磨度不足這種情形?)應該是表面抗磨性有問題。 」、「(問:是本身材質有問題還是外加抗磨度的問題?) 當初被告有說要在產品的外層增加一層抗磨的加工,在產品 上價格就可以高2、3千元,效果比較耐磨,結果並沒有比較 耐磨。」、「(問:總共賣出幾支?)我們自己使用上的有 1 隻,批發出去的有十幾支,我們有要求廠商有問題的可以 退貨回來,有退貨回來的有1支。自己使用的那1支有磨耗。 」、「(問:如何確定是表面抗磨度處理的問題而不是材質 本身的問題?)我們是根據被告裡面的員工陳俊佑總經理跟 我們講的。剛開始有樣品給我們測試,發現磨耗很快,後來



他們跟我們說要作一種熱處理抗磨,效果比較耐磨,價格比 較貴。從3千5百元調到5千5百元,相差2、3千元。)、「( 問:原來測試跟後來實際再用有無差別?)有差別。沒有熱 處理前磨損很快,加了熱處理後磨損比較沒有那麼嚴重。但 還是沒有辦法承受受力。」、「(問:被告提供的材質有比 原廠好嗎?)原廠沒有出這種產品,這是換裝在引擎的裡面 ,作進排氣的作動行程,可以提升馬力,扭力」、「(問: 磨損是否為必然?)磨損是一定有的,我們有要求改裝強度 要提昇,有提供原廠樣品給被告,使用結果沒有比原廠好。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陳述原廠沒有這種產品。 如何比較出被告做出的產品不如原廠產品?)原廠的產品我 們叫既有零件,我們改裝就是把原來零件作一個提升。改裝 的部分就是作凸輪軸。我們是請被告自己做凸輪軸不是用原 廠的凸輪軸。」、「(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自己使用的那 隻多久發現有問題?)約1個多月。」、「(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被告所做出來的凸輪軸與原廠的材質及美國進口的材 質有無不同?)我不了解,我是提供三種,一個是美國進口 ,一個原廠的,一個是我們之前委託被告製作的,請求被告 參考這三種製作比這三種更好的產品。美國那隻已經還給美 國,我們只是取他的角度。」、「(問:你剛說沒有做熱處 理跟有作熱處理過的有差別,差別何在?)沒做的兩三個星 期就磨損,作熱處理的1個多月磨損。」、「(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原廠的凸輪軸會馬上就耗損掉嗎?)角度不同,耗 損程度就不同。但原廠的角度較低不會一個多月就壞掉。」 、「(問:是否本身材質就有問題?)本身材質就容易磨損 。但那是在測試。」等語,是依據證人陳駿旺所述,被告之 產品有經過原告處理過者,其增加熱處理後其磨損情形,與 未經過耐磨處理後之產品仍屬有差別,而且原廠樣品之使用 情形與被告所提出之樣品較好,是見造成證人陳駿旺所述抗 磨處理後仍屬不足問題,應係因被告所提供之產品品質差異 所致。
㈣復查,證人賴秋燕到庭證稱:「(問:跟被告購買產品時情 形?)91年6月11日跟被告定100支,被告有先寄樣品1支過 來,我們測試有問題,會造成引擎表面上刮傷磨損,不能使 用。隔年3月4日到3月14日之間被告又寄第2支樣品給我們, 我們測試可以使用,被告說處理過程不一樣,他說要送到日 本去做處理,費用增加每支3千元。當時我們認為可以用就 訂貨了,實際交貨時只有拿55支。這55支我們使用都沒有問 題。硬度都夠,有個客人說使用有問題,我們寄回給被告, 被告跟我們說可能是人為因素,是客人使用上的問題,我們



就跟客人說可能是客人使用上的問題,客人也接受這樣的說 法,客人沒有說他是如何使用才造成這樣,我們錢都有付給 被告。關於比較技術方面的問題要問我先生(即庚○○)。 我們沒有跟被告索賠。」等語、又證稱:「(被告訴訟代理 人表示:證人賴秋燕所言確實可以證明我有收到1支客戶陳 述有問題的產品。這次有問題我也有聯絡原告要處理,原告 不處理才會弄成這樣。)我一開始定100支,每支價錢約2千 3百元,測試之後不能用,我們之後改成55支,是因為價錢 提高多3千元,每支5千3百多元,價錢增加1倍多,照我們的 預算,我們不能照樣定100支,被告說我們可以定55支一半 就可以,我們就說好,並不是我們說不要其他的45支。91年 6月12日有先付訂金百分之30(100支)」;證人庚○○到庭 則證稱:「(問:跟被告訂貨的技術問題都是你處理?情形 如何?)對。第1次樣品裝在車上10分鐘就不行有很大的雜 音出來,有嚴重的磨損,所以判定不行就寄還給被告,被告 就送第2次的樣品過來,他們說送到國外處理,我們測試可 以使用。客戶有問題的那隻可能牽涉到店家裝設的過程,我 們請客人再買1支回去安裝,如果有相同的問題我們願意賠 償給客人,所以客人再買1支回去用,結果沒有問題。」等 語,是依據證人賴秋燕及庚○○所言,足見原告處理過後之 產品並無問題,即使其中1支有問題,亦係庚○○下游廠商 店家裝設有問題,並非原告所處理過之產品產生問題。 ㈤基上所言,原告所為WC/C離子蒸著處理應明顯有達到減少摩 擦及磨損之效果,尚難認為原告未依約提出給付。 ㈥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再查,被告抗辯原告所為 之處理,有多處瑕疵等語,除經原告否認外,被告自應對於 其有利之主張提出證明,而本件參酌上開情形,原告既已依 約提出給付,且所提出之給付並有約定減少摩擦及磨損之效 果,已難認為係原告處理過程有何瑕疵,被告對於所主張之 瑕疵,復未能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難採信,從而, 其抗辯得扣留約定報酬款項,以促使原告履行修補義務,及 主張減少報酬云云,自非有據。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約定報 酬22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3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㈧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於法亦無不合,亦應准許,併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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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