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48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 告 恆(恒)陽社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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