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拍字,94年度,273號
TCEV,94,中拍,273,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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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慶龍
相 對 人 甲○○
            8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柯宗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 (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基準日為民國92年6月26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合併 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4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6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22年 4月1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柯宗良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3年9月2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
而債務人柯宗良於 (1)(2)民國92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 (1)2,000,000元 (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1)(2)民國112年5月26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 (1) 民國94年8月26日 (2)民國94年9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2,254,62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 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 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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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