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