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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4年度,531號
TCEV,94,中小,531,200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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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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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