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黃瑞義
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
字第0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瑞義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茲以受刑人甲○○所涉上開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十年,於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執字 第八一四號執行案件二次通知具保人黃瑞義應帶同受刑人甲○○,以及受刑人甲 ○○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同年月十二日到案執行未果,並拘提甲○○無著 等情,均有送達回證、拘票回證、通知函在卷可稽,受刑人甲○○顯已逃匿,自 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原繳納保證金字號:刑保字第一六號)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