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2號
原 告 丁○○○○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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