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19號
TTDV,91,聲,219,200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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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邦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露營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邦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露營區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八四 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因上訴逾期,經裁定駁回上訴,相對人對該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 本院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四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B法   官 蔡寶樺附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三百元。
送達費七百八十二元。
鑑定測量費二萬元。
本件送達費六十八元。
合計三萬六千一百五十元。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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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