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1125號原 告 蘆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複代理人 林凱律師被 告 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丁○○被 告 三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古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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