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94年度,37號
PCEV,94,板勞簡,37,2006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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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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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