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95年度,2號
PCEM,95,板秩,2,2006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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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4年
12月26日以94年北縣警永刑字第0940040872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4年12月25日22時30分許。(二)地點:台北縣永和市○○路○段51號906室。(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田文傑於警訊時之陳述。
(三)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當場查獲。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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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