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炯仁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
壹仟伍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零柒點
貳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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