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717號
TNDV,91,重訴,717,200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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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炯仁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折合銀元
     壹仟伍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零柒點
     貳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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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