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91號
TNDV,91,重訴,691,200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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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炯仁
  送達代收人 蔡福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伍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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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