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805號
TNDV,91,訴,2805,200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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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零陸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四)提出兩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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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