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保險簡字,93年度,3號
CHEV,93,彰保險簡,3,200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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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彰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四十四萬一千七百七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二百
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24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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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