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彰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
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四十四萬一千七百七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二百
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24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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