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代 理 人 林聖蓉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黃盛義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蕭若君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聖蓉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將坐落嘉義市○○段1011地號國有土地上,
如附圖A部分,面積6.5平方公尺之鐵骨造涼棚拆除回復原
狀,將土地返還聲請人。並給付聲請人自民國94年10月1日
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97元計算之補償金。
二、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自民國93年10月1日至94年2月28
日使用補償金新台幣參仟壹佰陸拾伍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