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宏嶽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 年1月26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蘇建宇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林宏嶽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願意給付聲請人。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零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六個
月止,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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