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陳泉縈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泉縈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給付
方法: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按月每月十日各給付貳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已經清償)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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