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代 理 人 洪曾明秀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2字第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 年1月16日下午2時5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洪曾明秀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零壹拾玖元,
其中柒萬貳仟零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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