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移調字,95年度,1號
CYEV,95,嘉小移調,1,200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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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蔡昌榮
  代 理 人 陳啟文
  代 理 人 郭慶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9日下午3時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郭慶煌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零肆拾元,及
  其中本金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其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
  ,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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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