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蔡昌榮
代 理 人 陳啟文
代 理 人 郭慶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9日下午3時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郭慶煌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零肆拾元,及
其中本金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其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
,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