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4年度,182號
CYEV,94,嘉簡調,182,2006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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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佳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簡調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1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佳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丙○○  未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宣示本件更新審理,朗讀前次調解筆錄。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請求撤回相對人丙○
  ○的部分。
相對人甲○○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以後請將相關文件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路239號。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參仟零柒拾
  捌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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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