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佳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簡調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1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佳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丙○○ 未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宣示本件更新審理,朗讀前次調解筆錄。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請求撤回相對人丙○
○的部分。
相對人甲○○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以後請將相關文件送達:高雄市鼓山區○○○路239號。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參仟零柒拾
捌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