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31號
TNDV,91,訴,2131,2002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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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原告 簽立綜合授信契約,約定在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總信用額度內可以循環借 用,動用期間為一年,即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止,約定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如遇基本放 款利率變動時,亦隨同調整,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除應給付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除開違約金 外,並應依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被告乙○○丁○○二人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立連帶保證書,載明就被告丙○○○○○○○○○ ○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本金一百萬元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匯率變動 差額、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嗣被告丙○○○○○○○○○○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向原告借款八十萬元及 二十萬元,惟八十萬元部分之借款僅償還本金十三萬四千零十一元及八十九年六 月四日止之利息,而二十萬元之借款則僅償還本金二萬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及至八 十九年八月四日止之利息,其餘借款本金到期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無效,總計 尚共欠本金八十四萬三千五百二十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 息,爰依綜合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八 十四萬三千五百二十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語,並 提出綜合授信契約一份、連帶保證書一紙、放款明細分戶帳一份、撥款傳票一紙 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一份、連帶保證書一紙、放款明 細分戶帳一份、撥款傳票一紙等為憑,核相符合,而被告三人復均未到庭為有利 於己之主張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訂之綜合授 信契約及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餘額八十四萬 三千五百二十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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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