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諜
司法院-刑事補償(刑事),台覆字,95年度,19號
TPCM,95,台覆,19,200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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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
  聲請覆議人 甲○○ 男 民
            箱郵
上列聲請覆議人因乙○○匪諜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
第三一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不服原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者,以賠償聲請人為限,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甲○○為其父即賠償聲請人乙○○因匪諜案件,不服原決定機關所為聲請駁回之決定,向本會聲請覆議,查該聲請覆議人既非前開規定得聲請覆議之人,其聲請覆議殊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 啟 賓
委員 呂 潮 澤
委員 許 朝 雄
委員 謝 正 勝
委員 劉 福 來
委員 洪 文 章
委員 徐 文 亮
委員 呂 丹 玉
委員 呂 永 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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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