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斗簡字第21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玉華律師被 告 乙○○ 8弄3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