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4年度,371號
PDEV,94,斗小,371,2006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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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奇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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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