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簡字,94年度,515號
PDEM,94,斗簡,515,200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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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5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肆年。
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電、熱之能引起之危害應
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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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