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駱莉雯、江建畿、蔡政勳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
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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