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519號
TNDV,91,訴,1519,2002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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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文斌律師
        蔡麗珠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邱玲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同駱莉雯、江建畿、蔡政勳到庭及提出對大仁公司之
貨款確無法獲償之證明)(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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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