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5年度,26號
CLEV,95,壢補,26,200601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26號
原   告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源
被   告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巷27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4,500元,
   應繳裁判費44,8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43,8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1/1頁


參考資料
領津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