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世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358 地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10號之地 面層及第2樓層(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係聲請人於民國88年1 月間委託第三人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依聲請人所派監工人員 之指示、各項圖樣及施工說明書所建,由聲請人付清地面層 廠房之工程款,於同年3月間進行第2樓層鋼構施工時,突遭 相對人之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予查封登記在案,然系爭房屋之 所有權人並非相對人,法院仍列為相對人其他遭查封建物之 增建部分予以拍賣,致聲請人之所有權受侵害,爰聲請確認 系爭房屋為聲請人所有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系爭房屋為其所有,其性質屬確認之訴, 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