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竑電子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虹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57
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