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4年度,1163號
CLEV,94,壢簡,1163,2006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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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吉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140,4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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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吉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