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台南市私立紀念沈有德、方懷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 照 陽
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因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於民
國九十年經營管理臺南市無障礙福利之家所獲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
裁判費(即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