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整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九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逾新台幣一百七十元部份,本院
業已退還聲請人,有本院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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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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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叁萬捌仟伍佰零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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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費用 │壹佰柒拾元 │退郵壹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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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 │郵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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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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