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22號
原 告 直航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忠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 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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