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64號
KSEV,95,雄簡,64,20060216,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孫承洋原名孫維漢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2 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 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