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際港務聯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湘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56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 月27日上午9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入明細、管理委員會議簽到名冊、區 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記錄、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 本、管理費欠繳記錄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