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李謀賢
相對人 甲○○
居台南縣歸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二年(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所為而於西元二00二年(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生法律效力之(二00二)
仙民初字第九三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西元一九七七年即民國○○○年○月○
○日生,住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鯉城鎮○○○街木蘭路四三八之五號)與相對
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住台南縣麻豆鎮海埔里海埔六十七號,居台南縣歸仁鄉武東村明德新村
一號)於西元二00一年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登記結婚,因諸多因素,導
致兩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大陸地區福建省仙遊縣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二年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二00二)仙民初字第九三號民事判決兩造離
婚,該判決於西元而於西元二00二年(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發生法律效
力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聲請認可前揭大陸地區所為
之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仙遊縣公證處公證與原本相同
之該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確定生效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各
壹份為證。
三、本院審閱上開書證,認本件聲請並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
聲請本院認可該准許兩造離婚之大陸地區法院所為之民事確定判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非訟事件
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 獻 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