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雅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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