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26號
KSDV,95,除,126,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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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7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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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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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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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貝羽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43634 │258,048元 │94年6月12日 │PC0000000 │ │
│ │公司 │行東苓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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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