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全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於95年1 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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