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74號
KSDV,95,聲,174,2006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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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四九八七八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縣仁武鄉○○段一一三四、一一三五地號土地,與同段三四一建號即門牌號高雄縣仁武鄉○○○路一○○巷七弄十一號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補字第一○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係訴外人新利鼎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證人,依民法第745 條之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 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而新利鼎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屏東之房屋3 戶, 聲請人自得拒絕清償等語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並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49878 號清償債 務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所有之坐落高雄縣仁武鄉○○段 1134、1135地號土地,與同段341 建號即門牌號高雄縣仁武 鄉○○○路100 巷7 弄11號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 取前揭強制執行與本院95年度補字第102 號第債務人異議之 訴卷宗核閱後,認與前揭規定相符,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又按執行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時所命債務人提供之擔保 ,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 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並 非增加債務人之額外負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3 號 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 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 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 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㈠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3,893 及其中1,690,240 元自民國91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8.235 %計算之利息;其中323,653 元自91 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91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而前開高雄縣仁武鄉○ ○段1134、1135地號土地,與同段341 建號即門牌號高雄縣 仁武鄉○○○路100 巷7 弄11號房屋,雖依95年1 月份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288元、15,165元,及94年度房屋課 稅現值452,400 元計算,合計價額達2,016,564 元(土地: 589.87×16,288×188/10,000+4,852.78 ×15,165×188/10 ,000=1,564,164 元 ,以4 捨5 入計算;房屋:452,400 元 ),惟價額偏低,且其實際價值,因尚未送請鑑定而無從確 定,故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無法即時取得運用之拍賣所得 資金應以2,013,893 元,加計至本件訴訟繫屬之日即95年2 月3 日之利息669,655 元(計算式:1,690,240 ×8.235 % ×4+323,653 ×8.72%×4 ,以4 捨5 入計算,下同)、違 約金76,843元(計算式:1,690,240 ×8,235 %×10%×6/ 12+1,690,240×8,235 %×20%×3 又6/12+323 ,653 ×8. 72%×10%×6/12+323,653×8,72%×20%×3 又6/12), 合計2,760,391 元來計算,因而,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酌定, 應以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2,760,391 元來審酌,並參酌聲請 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司法院頒布之辦案要點,第一、 二、三審辦案期限合計約4 年又4 月,以法定年息5 %計算 ,相對人所受損害應為598,084 元(2,760,391 元×5 %× 4 又4/12=598,084元),是本件擔保金應以600,000 元為適 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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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利鼎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