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4年度,230號
KSDV,94,簡上,230,200602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恆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全盛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盛工程有限公司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聲請參加訴訟(即主參加訴
訟之參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繳裁判費4,520 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1/1頁


參考資料
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