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
被 告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36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加重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368號判決書 1 份在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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