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1年度,4號
TNDM,91,聲判,4,200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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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四號
  聲請人即告
  訴   人 甲○○
  告訴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
議之處分(九十一年議字第二0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 ,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等涉犯詐欺罪,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為臺南 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 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為臺南高分檢)檢察長以再 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⑴被告丙○○所經營之陸勝營造有限公司(應是丙○○營造有限公司之誤,下稱丙 ○○營造公司)自八十六年底開始與聲請人有交易行為。亦即委託聲請人載運砂 石而支付聲請人運費,業為被告丙○○所自承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然聲請人與 被告丙○○等人交易方式為該月之款項次月請款,被告丙○○均以四個月左右之 遠期支票作為費用之支付,因之判斷被告丙○○等人與聲請人之間所為之交易行 為,被告丙○○等人主觀上是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應以被告丙○○等人是 否明知其交付之支票之際或換票之際,支票已無兌現之可能為判斷依據。蓋交易 行為以遠期支票為之比比皆是,而行為人倘於交付遠期支票之際即已意圖詐欺聲 請人之財物而於支票屆期時知悉應無兌現可能,行為人之交付票據行為尚難認其 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⑵觀之本件被告丙○○所經營之陸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陸勝公司)於八十七年六 月九日與案外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柏盛公司)簽訂工程合約,簽約後柏盛 公司所交付之簽約訂金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之後柏盛公司亦匯款入被告丁 ○○私人所開設之台南企銀歸仁分行帳戶一百二十萬元,惟上開款項均非匯入陸 勝公司之帳戶,既然以陸勝公司名義簽約卻非由陸勝公司取得工程報酬,被告丙 ○○、丁○○之作法已有可議。
⑶再者被告丙○○丁○○在上開工程進行中,陸續向柏盛公司請領工程款;1、 被告丁○○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向柏盛公司請領八十五萬元之工程款、2、被 告丁○○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向柏盛公司請領二百萬元之工程款、3、被告陸麗



珠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向柏盛公司請領一百萬元之工程款、4、被告丁○○ 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向柏盛公司請領一百萬元之程款、5、被告丁○○於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日向柏盛公司請領一百萬元工程款、6、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五 月三日向柏盛公司請領一百萬元工程款、7、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向柏盛公司請領一百萬元工程款。
⑷合計被告丙○○丁○○以其個人名義所請領之工程款共計八百三十五萬元,但 無任何一筆款項存入陸勝公司所開設之台灣行省合作金庫鳳山支庫及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仁德分行之支票帳戶內或者是存入被告丁○○所開設之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之支票帳戶內,亦即被告丙○○丁○○明知其已向第三人請領工程款,卻不存 入簽發支票之帳戶內供持票人領取,仍任由渠等所簽發之支票於屆期跳票,若謂 被告丙○○丁○○於交付遠期支票予聲請人時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要難令人 信服。
⑸再者聲請人於被告丙○○丁○○所交付陸勝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事後曾委 由聲請人之妻向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鳳山支庫及台灣中小企業銀 行仁德分行查證陸勝公司之支票往來情形,經承辦人員告知陸勝公司在八十八 年間即有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原已無法領用支票,嗣後再向銀行提出申請發 給支票等情。倘若丙○○等人於陸勝公司之支票跳票後隱瞞其已喪失或減低付 款能力之事實,竟仍向銀行申請支票作為聲請人載運砂石費用之支付工具,要 難認被告等無以欺罔之手段致聲請人陷於錯誤之詐欺犯意。 ⑹末按被告陸國賢於聲請人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提出刑事告訴迄今,從未出 庭應訊,對於被告陸國賢簽發案外人陳更達為發票人之支票作為聲請人載運砂 石運費之支付,被告陸國賢是否明知案外人陳更達於票載日期絕無兌現可能。 再者被告丁○○丙○○是否已明知渠等所交付之支票已無兌現可能,而委由 陸國賢與聲請人交易並付第三人之客票,渠等是否具有犯意之連絡,必須傳訊 陸國賢到庭說明,惟本案經台南地檢署二次偵查,均未依法傳訊陸國賢到庭, 率而對之為不起訴處分,要難令聲請人折服。
四、按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仿德國刑事訴訟法強制起訴程序之 設計,新增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之四所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 在建立檢察官處分權限之外部監督機制。然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度擴張,因而壓 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 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 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 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 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 事實,則非法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已 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應提 起公訴之情形,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 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訴者,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 ,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一)本件聲請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係以被告丙



○○係被告丁○○陸國賢之父親,其等三人明知以被告丙○○名義申請設立之 丙○○營造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該公司已不在,與未經登記無異,不得再以名 義對外營業及簽發支票等法律行為,且明知其支票與被告丙○○掛名負責人之陸 勝公司之支票均已無兌現可能,被告等三人竟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編號一至九 號支票九紙,以支付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之前替陸勝公司載運砂石之運費 及應丙○○等人之託向第三人萬泰企業行代購砂石所墊付之砂石貨款與借款共計 六百二十五萬八千七百零七元。另被告等三人在前開支票尚未到期前,於八十九 年一月間亦陸續要求告訴人為陸勝公司載運砂石及代購砂石,總計三十五萬六千 五百五十五元及代墊款(含運費)一百七十一萬七千三百五十四元。被告等迄今 置之不理。被告等人所簽發之支票開始跳票時告訴人找被告等理論,被告陸國賢 則交予如附表二之支票,但經查證發現附表二之支票大都已是拒絕往來戶云云。 為被告等涉有詐欺罪之論據。
(二)惟查,本件被告所收受被告等所簽發或交付之票據,業據台南地檢署與台南 高分檢檢察官審酌支票之法律性質、被告等以丙○○營造公司之支票與告訴人正 常使用之時間長達五、六年,被告陸國賢於所交付之票據上背書之責任,被告自 八十六年來每月高達六十餘萬元之金錢往來,且被告於借款時曾表示周轉不靈需 資金等情,與告訴人未能提出被告承作台南縣一七七號道等多項工程之營收資料 以供審認等情。並參酌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所示:刑法上之 詐欺罪須行為人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 利益,倘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 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尚不得以其債務不履行 之客觀事實,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或得利之犯意等意旨而駁回再議。應認已 就聲請所指摘不利於被告之相關事證為相當之調查後,認罪嫌不足而處分不起訴 並駁回再議。
(三)又按告訴人甲○○自陳係被告等人自八十六年底以來長期之生意往來之對象 。其往來時間至八十九年一月被告交付之支票跳票止,長達二年之久且之前均有 依約付款,金額每月達六十萬餘元,足認被告等人於八十六年交易之初應無詐欺 之故意。否則被告早已不履行債務,與告訴人即不可能交易長達二年之久。且被 告陸國賢等人請告訴人代購砂石並借款時,有向告訴人說周轉不靈需資金等情, 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明。益足認被告等並無隱瞞其等財務困難之窘境。告訴人 既明知被告等人財務困難,即有倒閉之可能,竟義無反顧幫其等代購砂石並貸款 。告訴人若非義助即係甘冒被告倒閉之風險與之交易。不能認被告等有明知支票 已不能兌現,而交付支票詐欺之犯意。至於被告等於事後,緃有如聲請人所言收 取前揭之工程款報酬,而有履行可能,卻故意不履行。仍不能謂被告等之行為該 當詐欺罪。故被告等對於收取之工程報酬縱未能證明其合法使用之用途,亦不得 據此即認被告等二人涉有詐欺罪嫌。因此,聲請人以被告丁○○等有收取前揭工 程款,卻仍故意不履行債務為由,聲請交付審判,尚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檢 察機關依據偵查結東,認為被告之詐欺罪嫌不能證明,因而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 再議聲請,於事實調查程序及相關事證之評價認定,於法均無不合,聲請人猶執 前詞,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為無理由,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陽仁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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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