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25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2年間,係擔任位在高雄市○○區○○路407 號「基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董事),並為從事業務之人,負有製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之義務。其 明知甲○○於91 年1月至同年12月止,並未在基恩公司任職 ,亦未在基恩公司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即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上,虛列登載 甲○○於91年度之薪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之 不實事項後,持上開不實之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向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申報基恩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藉 此詐術,使稅捐機關於審核稅額時陷於錯誤,而誤算納稅義 務人基恩公司91年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因此得以逃 漏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75,000元,足以生損害於甲○○ 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賦稽徵之正確性。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乙○○為基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並有偵查卷附之董監事(經理人)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按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 性質上即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之文書,被告係基恩公司負 責人,負有填製上開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等 業務文書之業務,是核被告上開將不實之薪資支出登載於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即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91 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虛列該薪資支出,並持向稅捐機 關申報稅捐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藉此替納稅義務人基恩公司逃 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被害人甲○○ 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之公司負責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其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先後填載不實之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 報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登載不實目的之接續行為,為接續 犯。又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低度之 登載不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稅捐 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 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罪,與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二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以詐術逃漏稅捐,損及他人權益,並影響國家賦稅之公平性 ,惟念其本次逃漏稅捐之數額非鉅,犯罪手段、情節亦非重 大且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2 罪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製作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 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業經被告於申報時呈交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已非被告所有,本院不另為宣告沒收之諭知,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刑法第11 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
適用之:
1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2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3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4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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