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一六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貴族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受雇販售「超勁舞道館」C D音樂光碟片,侵貴族公司著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國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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