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94年度,31號
HLHV,94,重上,31,200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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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來勻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上 訴 人 庚○○○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乙○
      酉○○
      甲○○
      戌○○
被上訴人  申○○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巳○○
被上訴人  丑○○
      辛○○
           巷十七弄一號之四
      未○○
           段一二六巷九之二號六樓
      午○○
           段二四巷五號四樓
      卯○○
           樓
      辰○○
           二九號
      子○○
           巷十八號三樓
      癸○○
           號之三
      寅○○
           段一0五號七樓
前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前 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壬○○○
           十號三樓
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0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
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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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