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來勻德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上 訴 人 庚○○○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丁○○ 乙○ 酉○○ 甲○○ 戌○○被上訴人 申○○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巳○○被上訴人 丑○○ 辛○○ 巷十七弄一號之四 未○○ 段一二六巷九之二號六樓 午○○ 段二四巷五號四樓 卯○○ 樓 辰○○ 二九號 子○○ 巷十八號三樓 癸○○ 號之三 寅○○ 段一0五號七樓前 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前 列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壬○○○ 十號三樓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0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中 華 民 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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