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352號
TNHM,94,上訴,352,200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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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 ○
選任辯護人 楊 漢 東 律師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蔡 碧 仲 律師
      李 金 樺 律師
被   告 庚 ○ ○
選任辯護人 蔡 碧 仲 律師
被   告 己 ○ ○
選任辯護人 汪 玉 蓮 律師
被   告 丁 ○ ○
選任辯護人 黃 曜 春 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寅 ○ ○
被   告 壬 ○ ○
被   告 戊   ○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 榮 治 律師
被   告 子 ○ ○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市○○路93號
選任辯護人 黃 曜 春 律師
被   告 丑 ○ ○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玉井鄉○○村○○路59號
被   告 乙 ○ ○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楠西鄉東勢村東勢72號
            居台南縣楠西鄉○○村○○路155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
度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73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甲○○、寅○○部分均撤銷。癸○○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寅○○公訴不受理。
其他部分(即壬○○、戊○、庚○○、丑○○、己○○、子○○、丁○○、辛○○○、乙○○部分)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癸○○係嘉義縣大埔鄉前任鄉長,任期自民國七十五年三月 至八十三年三月,甲○○係前任大埔鄉公所財經課技士,均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於八十二年九月間,嘉義縣 政府核撥該公所新台幣(下同)三千多萬元供作地方小型工 程經費,依據嘉義縣政府八十年八月一日公佈實施之「嘉義 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置變賣財物作 業程序標準表」所載之規定,營繕工程購置金額二十萬元以 上未達二百萬元,主辦單位應自行依規定程序切實取具三家 以上殷實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惟癸○○、甲○○竟與從 事水電業之卯○○(業經判決確定)基於偽造公文書之共同 犯意聯絡,於八十二年十月間,癸○○將其中「大埔鄉○村 路燈裝設工程」指定由未申設公司行號之卯○○承作,癸○ ○並要求卯○○須取具三家廠商投標資料以供辦理虛偽之比 價程序,俟卯○○取得大友水電工程行、振輝水電工程行、 嘉梅水電工程行三家廠商相關投標所需證件,並通知癸○○ 其所借牌參加比價之廠商名稱後,俟技士甲○○簽請癸○○ 核定底價及指定三家以上殷實廠商辦理比價時,癸○○即於 該等簽呈上批示,通知卯○○所借牌之上開三家廠商前來辦 理比價手續,甲○○則簽辦寄送工程空白估價單請參與投標 廠商於期限內須寄回該公所進行比價,卯○○乃製作標單, 參與虛偽比價,嗣由癸○○主持虛偽之比價作業,並由甲○ ○登載於比價紀錄表、癸○○核章,而共同在比價紀錄表之 公文書登載不實,足以生損害於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工程比價 之正確性。
二、癸○○、甲○○承前之概括犯意,並與從事土木工程業之丙 ○○(業經判決確定)基於偽造公文書之共同犯意,違反上 開工程比價之規定,於八十二年十月至十一月間,癸○○將 其中「頂湖農路改善工程」、「南寮道路改善工程」、「和 平村馬頭山道路改善工程」、「和平村十號道路改善工程」 、「大埔村三號道路改善工程」、「和平村九號道路改善工 程」、「和平村、二寮坑、番仔寮坑、角坑道路改善工程」 、「大埔街巷道改善工程」、「茄苳村四號道路改善工程」 、「茄苳村茄苳腳道路改善工程」等十件工程由丙○○承作 ,癸○○並要求丙○○須取具三家廠商投標資料以供辦理虛



偽之比價程序,俟丙○○以自行申設之銘鋒營造廠有限公司 及向旭峰營造有限公司、嘉晟土木包工業取得相關投標所需 證件,並通知癸○○其所借牌參加比價廠商之名稱後,由甲 ○○簽請癸○○核定底價及指定三家以上殷實廠商辦理比價 時,癸○○即於該等簽呈上批示(癸○○若請假,則由秘書 許俊昇電話向癸○○請示後,依癸○○指示批示),通知由 丙○○所借牌之上開三家廠商前來辦理比價手續,甲○○則 簽辦寄送工程空白估價單請參與投標廠商於期限內須寄回該 公所進行比價,而丙○○製作標單,參與虛偽比價,繼之由 癸○○或不知情之鄉公所秘書許俊昇代為主持虛偽之比價作 業,並由甲○○登載於比價紀錄表、癸○○核章,而共同在 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登載不實,足以生損害於嘉義縣中埔鄉 公所工程比價之正確性。
三、案經嘉義縣調查站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甲○○均否認有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 行,於原審時,被告癸○○辯稱:未就廠商間借牌投標部分 有勾串之犯行,而卯○○於調查局製作之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被告甲○○辯稱:與被告癸○○間並無犯意聯絡,亦無偽 造文書之事實。經查:
(一)「大埔鄉○村路燈裝設工程」部分:
1、原審被告卯○○確實有承作「大埔鄉○村路燈裝設工程」 ,然卯○○並無任何水電工程之執照,而係向友人李文松 借用振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牌照,並由李文松向大友水 電工程行、嘉梅水電工程行借牌,投標書由卯○○自行書 寫或委由朋友代寫,而送鄉公所為虛偽競標,嗣由振輝水 電工程行得標,工程由卯○○施作等情,業據卯○○於原 審供承在卷(原審卷一第九十四頁),且有「嘉義縣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置變賣財物作業程 序標準表」影本、李文松、許耀朗、簡芳雄92.2.21調查 筆錄。癸○○82.10.27批示指定振輝水電行、嘉梅水電行 、大友水電行三家廠商辦理比價手續簽文影本;甲○○82 .10.28 簽呈經核准檢送「大埔鄉○村路燈裝設工程」空 白估價單簽文影本。「大埔鄉○村路燈裝設工程」82.10. 29比價紀錄表影本;「大埔鄉○村路燈裝設工程」合約保 證書影本及振輝水電行、嘉梅水電行、大友水電行參加工 程投標標單及標單封文件影本,調查局局六處91.12.13調 科貳第00000000000號函筆跡、印文鑑定通知



書鑑定結果第三十二項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2、原審被告卯○○於調查局供承,被告癸○○事先通知其大 埔鄉公所將辦理本項工程,請其至大埔鄉公所索取標單填 寫,經被告癸○○通知工程之承辦人員後,其直接向承辦 人員取得三件工程之空白標單等資料,嗣即向振輝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李文松商請借該公司之資料投標,且 由李文松代為向大友水電工程行嘉梅水電工程行借牌投 標,於借牌後即告知被告癸○○其所借得之三家工程行號 ,由被告癸○○批示於簽呈,嗣本項工程即由振輝水電工 程行得標,而其雖非振輝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但因被告 癸○○已交待承辦人員該項工程由其承做,故承辦人員仍 為其辦理請款手續等情(調查卷第二至四頁)。 3、本項工程確係由振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得標,有比價紀錄 表可資參照,而從比價紀錄表觀察,「大埔鄉○村路燈裝 設工程」之核定底價為五十萬三千六百五十元,振輝水電 工程有限公司以五十萬元得標,有該項工程之比價紀錄表 附於調查卷可資參照(調查卷第十三頁)。而被告癸○○ 所指定之三家投標廠商恰為振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大友 水電工程行、嘉梅水電工程行,亦有簽呈可資參照(調查 卷第十一頁)。故比對客觀存在之證據與原審被告卯○○ 間之陳述一致,且調查筆錄均經錄影存證,其調查過程經 原審勘驗錄影帶結果,調查筆錄中第三頁第二行至第五行 之敘述,亦即被告癸○○告知被告卯○○本項工程及交待 承辦人員等情,係出於被告卯○○之真意(見錄影帶九十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九時三十二分十三秒至二十秒);其次 調查筆錄第三頁背面倒數第四行,亦即被告癸○○交待承 辦人員本項工程由被告卯○○承作等情,亦均係出於被告 卯○○之真意(見錄影帶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十時二十 七分二十八秒至三十秒),並無施用強暴、脅迫、利誘或 詐欺之詢問方式,亦經原審勘驗屬實,而調查筆錄亦經被 告卯○○詳閱後簽名(見錄影帶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十 時三十九分至四十四分),其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由上 可知,卯○○並無任何水電工程之執照,其係向振輝水電 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行號借牌投標,而被告癸○○亦確實 批示由卯○○所借得之三家行號進行比價,嗣竟由卯○○ 施作工程等情,足見被告癸○○、甲○○與卯○○間確有 犯意聯絡。被告癸○○、甲○○及卯○○間就工程底價為 虛偽之比價,又在屬於公文書之比價紀錄表上為虛偽之比 價紀錄,足以生損害於大埔鄉公所等事實,應堪認定。 4、原審被告卯○○於偵查中雖否認本項工程之施作係由被告



癸○○所通知,而係由李文松所通知,且並未告知癸○○ 三家廠商之名稱云云(見偵查卷第六十八頁),惟如工程 係由李文松所通知,被告卯○○與癸○○間無犯意聯絡, 則何以被告癸○○批示之三家廠商洽與被告卯○○所借牌 之三家廠商相吻合,被告卯○○之辯稱與客觀證據顯然不 符,尚難採信。而被告癸○○雖辯稱其廠商之指定係多方 打聽,或從廠商公會名冊尋找(見原審卷一第一百零三頁 、第一百五十頁)云云,惟何以被告癸○○指定之廠商洽 為被告卯○○所借牌之三家廠商,是被告之辯詞尚難採信 。
5、被告甲○○雖辯稱與被告癸○○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惟依卯○○之供稱,被告癸○○有通知工程之承辦人員 工程由其施作,而當時之承辦人員即為甲○○,亦經甲○ ○自白在卷(見原審卷一第一百零一頁),故甲○○應為 知情,參以本項工程係由卯○○施作,而卯○○並無任何 水電工程之執照,竟能施作工程,且嗣後更能向承辦人員 甲○○請領款項等情,被告甲○○辯稱不知情云云,尚非 可採。
(二)「頂湖農路改善工程」、「南寮道路改善工程」、「和平 村馬頭山道路改善工程」、「和平村十號道路改善工程」 、「大埔村三號道路改善工程」、「和平村九號道路改善 工程」、「和平村、二寮坑、番仔寮坑、角坑道路改善工 程」、「大埔街巷道改善工程」、「大埔鄉○○村○號道 路改善工程」、「大埔鄉○○村○○○道路改善工程」比 價紀錄表影本;前開「頂湖農路改善工程」等十件工程部 分:
1、原審被告丙○○向旭峰營造有限公司、嘉晟土木包工業借 牌投標上述十項工程等情,業據丙○○於原審供承在卷( 見原審卷一第一五五頁),且有證人蕭嘉源廖嘉雄(蕭 嘉源調查筆錄共二件)銘鋒營造廠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影本。癸○○82.10.19、82.10.21、82.12.13 分別批示指定嘉晟土木、銘鋒營造、旭鋒營造三家廠商辦 理「大埔鄉○○村○號道路工程」、「茄苳村茄苳腳道路 改善工程」、「大埔街巷道改善工程」、「大埔村三號道 路改善工程」、「南寮道路改善工程」等工程比價手續簽 文影本;甲○○82.10.27 簽呈經核准檢送「大埔鄉○○ 村○號道路改善工程」空白估價單簽文影本,十件工程比 價紀錄表影本、合約保證書影本及嘉晟土木包工業、旭鋒 營造、銘鋒營造廠參與工程投標標單及標單封文件影本。 調查局局六處91.12.13調科貳第00000000000



號函筆跡、印文鑑定通知書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2、原審被告丙○○向旭峰營造有限公司、嘉晟土木包工業借 牌投標前述十項工程,而被告癸○○所指定之三家投標廠 商恰為被告丙○○之明江土木包工業及其借牌之旭峰營造 有限公司、嘉晟土木包工業,亦有簽呈可資參照(見調查 卷第三十六至四十頁)。本案原審被告丙○○均係向旭峰 營造有限公司、嘉晟土木包工業借牌,而前述十項工程, 被告癸○○竟均批示由丙○○之銘鋒營造廠有限公司、旭 峰營造有限公司、嘉晟土木包工業比價,甲○○竟於比價 紀錄表為不實之登載,是被告癸○○、甲○○與丙○○間 有共同虛偽比價而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甚明。二、被告癸○○於行為時為大埔鄉之鄉長,被告甲○○係大埔鄉 公所工程承辦人員,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屬於刑 法上之公務員,被告癸○○、甲○○於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工 程比價紀錄表為虛偽之比價,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癸○○、甲○○與原審被告 、卯○○及丙○○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癸○○、甲○○所為多次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時 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 刑。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癸○○上開(即原審被告卯○○、丙○○ 得標之工程部分)與後述(即關於共同被告庚○○、己○○ 、丁○○、辛○○○、寅○○、壬○○、戊○、子○○、丑 ○○、乙○○等人得標之工程部分)另涉有洩漏底價而觸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密罪等語;被告癸○○、甲 ○○就後述(即共同被告庚○○、己○○、丁○○、辛○○ ○、寅○○、壬○○、戊○、子○○、丑○○、乙○○得標 之工程部分)另製作虛偽比價紀錄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訊據被告癸○○、甲○○,就 上開部分堅決否認有何洩漏底價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 經查:
(一)原審被告卯○○、丙○○及共同被告寅○○、庚○○、己 ○○、丁○○、辛○○○、壬○○、戊○、子○○、丑○ ○、乙○○(見後述)均未指證被告癸○○有何洩漏底價 之情事。
(二)上開比價結果,得標價與底價雖差距多僅在數千元,至多 數萬元,但工程底價之計算有一定之公式,而機關首長核 定底價之習慣亦不難為有心人知悉,因此不能單以得標價 與底價相近即認機關首長有洩漏底價之犯行。




(三)就後述(即關於共同被告庚○○、己○○、丁○○、辛○ ○○、寅○○、壬○○、戊○、子○○、丑○○、乙○○ 等人得標之工程部分)部分,經查除庚○○、己○○、丁 ○○、辛○○○、寅○○、壬○○、戊○、子○○、丑○ ○、乙○○等人借牌一家外,除關於「大埔鄉蓄水池工程 」外,均另有第三家廠商參與比價,尚乏證據足以確認其 為虛偽比價,而「大埔鄉蓄水池工程」得標價與底價尚有 三萬餘元之差距,亦難認係虛偽比價(詳見後述)。 是綜上所述,本院認尚無確切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癸○○涉 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密罪嫌及被告甲○○另涉 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 分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四、原審以被告癸○○、甲○○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一)並無確切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癸○○涉有 洩密犯行,原判決論以洩密罪尚有未洽;(二)被告甲○○ 就前開事實欄二關於丙○○部分亦犯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 為連續犯,原判決認被告甲○○就該部分並無成立犯罪,亦 有未合。是被告癸○○上訴否認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部分雖 無理由,但其否認洩密部分則有理由。公訴人上訴指摘被告 癸○○、甲○○另涉有洩密、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雖 亦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 判。爰審酌被告癸○○、甲○○素行尚好,然身為公務員, 服務鄉里,當潔身自愛,竟於工程比價紀錄表為虛偽之比價 ,犯後又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擔任下屬 ,一時失慮,觸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 用啟自新。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關於「西興村二號道路工程」部分,被告寅 ○○係孟祥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被告癸○○關於本項工程 ,事先洩露底價,指定由被告寅○○承作,其他廠商陪標, 被告寅○○再找凱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堅土木包工業, 向其等借得各該公司大小章及資料,被告寅○○委由不知情 之不詳姓名者填寫標單後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 被告癸○○及被告甲○○明知凱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堅 土木包工業並未實際參與比價,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 ,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之紀錄等情,因認被告寅○○共 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寅○○業於原審判決後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死亡,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影本附本院卷可 參,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原審以犯罪不能證明為由,判決被告無罪,固非無見,但其 未及審酌被告寅○○死亡之事由,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雖屬無據,但原 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參、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大埔鄉○○村○號道路工程」、「 大埔鄉○○村○號道路工程」、「大埔鄉○○村○號道路工 程」部分,被告癸○○通知被告協清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庚○ ○上開工程,事先洩露底價,指定由庚○○承作,另指定明 江土木包工業、中信土木包工業陪標,並交待承辦人員甲○ ○配合,庚○○取得三份標單後即向明江土木包工業、中信 土木包工業借得各該廠商大小章及資料,由被告庚○○填寫 標單後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被告癸○○及甲○ ○明知明江土木包工業中信土木包工業並未實際參與比價 ,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之 紀錄;(二)「西興村一號道路工程」、「西興村八號道路 工程」部分,被告癸○○通知盈明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即被告 己○○上開工程,事先洩露底價,指定由己○○承作,另指 定薰漢營造有限公司、新圖成營造有限公司陪標,己○○隨 即向薰漢營造有限公司借得各該公司大小章及資料,並委由 不知情之不詳姓名者填寫標單後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 比價,被告癸○○及甲○○明知薰漢營造有限公司、新圖成 營造有限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之紀錄;(三)「和平村四號 道路改善工程」部分,被告癸○○通知薰漢營造有限公司之 小包林茂源本項工程,事先洩露底價,指定由薰漢營造有限 公司承作,林茂源再找薰漢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丁 ○○及盈明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己○○,向其等借得各該公司 大小章及資料,並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者填寫標單後即送 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被告癸○○及甲○○明知薰漢 營造有限公司、盈明土木包工業並未實際參與比價,竟基於 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紀錄;(四 )「西興村二莊、七莊道路工程」、「大埔村二號道路工程 」部分,被告癸○○通知立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上 開工程,事先洩露底價,指定由辛○○○承作,其他廠商陪



標,辛○○○再找豐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凱詳土木包工業 ,向其等借得各該公司大小章及資料,辛○○○填寫標單後 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被告癸○○及甲○○明知 豐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凱詳土木包工業並未實際參與比價 ,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之 紀錄;(五)「西興村二號道路工程」部分,被告癸○○通 知孟祥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即已故之寅○○本項工程,事先洩 露底價,指定由寅○○承作,其他廠商陪標,寅○○再找凱 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堅土木包工業,向其等借得各該公 司大小章及資料,寅○○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姓名者填寫標單 後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被告癸○○及甲○○明 知凱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堅土木包工業並未實際參與比 價,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 之紀錄;(六)「大埔鄉蓄水池興建工程」部分,被告戊○ 通知大豐鈑金部負責人壬○○參加本項工程比價,稱只要三 家廠商即可得標,壬○○即向弘順鐵工業工程行負責人高錦 福、盛振鐵店負責人張世景借得各該行號印章及資料,戊○ 即告知被告癸○○,由癸○○指定該三家廠商參與虛偽比價 ,被告癸○○及甲○○明知大豐鈑金部及盛振鐵店並未實際 參與比價,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 為不實之紀錄;(七)「大埔鄉○○村○號道路工程」部分 ,被告癸○○通知欽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子○○本項 工程將進行比價,事先洩露底價,子○○即向榮群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借得該公司大小章及資料,並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者填寫標單後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被告癸○ ○及甲○○明知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比價, 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之紀 錄等情;(八)「茄苳村三號道路改善工程」部分,被告癸 ○○通知被告乙○○本項工程將進行比價,事先洩露底價予 乙○○,被告乙○○即通知有犯意聯絡之玉昇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即被告丑○○,由玉昇土木包工業提供印章及資料,丑 ○○再向聖賢土木包工業借得大小章及資料,並委由不知情 之不詳姓名者填寫標單後即送回大埔鄉公所進行虛偽比價, 被告癸○○及甲○○明知並未實際參與比價,竟基於登載不 實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比價紀錄表為不實之紀錄,因認被告 庚○○、己○○、丁○○、辛○○○、壬○○、戊○、子○ ○、乙○○、丑○○等人均共同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庚○○、己○○、丁○○、辛○○○、壬○○、戊 ○、子○○、乙○○、丑○○等人均否認犯罪,於原審時,



被告庚○○辯稱:針對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沒有犯意聯絡,亦 無行為分擔;被告己○○辯稱:被告與同案被告癸○○及甲 ○○就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沒有犯意聯絡,亦無行為分擔,而 被告癸○○並未洩露工程底價,所承作之工程亦無借牌投標 之情形;被告丁○○辯稱:所承作和平村四號道路改善工程 均由已死亡之林茂源負責,其完全不知情;被告辛○○○辯 稱:所承作之工程係由大埔鄉所通知,惟不知何人所通知, 且並未向豐源營造及凱翔營造借牌投標,本案與同案被告癸 ○○及甲○○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壬○○辯稱: 同案被告癸○○並未洩露工程底價,針對偽造文書之犯行無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戊○辯稱:並未向同案被告壬○ ○稱只要三家廠商即能得標,而對於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沒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辯稱:同案被告癸○○並 未洩露工程底價,與癸○○、甲○○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等情置辯。被告子○○辯稱:所承作之工程係由土木同業工 會所通知,與同案被告癸○○、甲○○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被告丑○○辯稱:與同案被告乙○○、癸○○及甲○○ 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並未向聖賢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 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
(一)「大埔鄉○○村○號道路工程」、「大埔鄉○○村○號道 路工程」、「大埔鄉○○村○號道路工程」部分: 1、被告庚○○向蔡文男所經營之中信土木包工業借用牌照, 並填製標單投標等情,業據被告庚○○供承在卷(原審卷 一第九五頁),且有證人蔡文男、庚○○92.2.17調查筆錄 、被告庚○○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癸○○82.9.8、82.9. 13分別批示指定明江土木、中信土木、協清土木三家廠商 辦理三件工程比價手續簽文影本。82.9.20比價手續簽文 影本,工程合約保證書影本及中信土木、明江土木、協清 土木參與工程投標標單及標單封文件影本。調查局局六處 91.12.13調科貳第00000000000號函筆跡、印 文鑑定通知書鑑定結果第二三項為證,核與被告庚○○之 自白一致,固堪信為真實。
2、公訴人據以起訴被告庚○○前揭犯行之依據,無非係以前 述公訴人列舉之證據為據,前揭證據如前所述已足以證明 被告庚○○向中信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三項工程。而被告 庚○○固然向蔡文男所經營之中信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



然本案三項工程另有明江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惟並無證 據顯示被告庚○○向明江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丙○○借牌 投標之情形,而丙○○於偵查中雖表示可能有借牌予被告 庚○○(見偵查卷第一百零九頁),惟其語氣並不肯定, 且本案明江土木包工業投標單之筆跡與庚○○之協清土木 包工業及借牌中信土木包工業投標單之筆跡並無吻合之情 形,故被告庚○○是否向明江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即處於 不明之狀態,而有合理可疑之情形,依法自應為有利於被 告之認定,認庚○○並未向明江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庚 ○○既未向明江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且無證據足以證明 明江土木包工業有虛偽投標之情形,雖然被告庚○○向蔡 文男所經營之中信土木包工業借牌投標,惟如此僅能證明 協清土木包工業中信土木包工業間有虛偽比價之情形, 惟尚難認為與明江土木包工業間為虛偽之比價,則以上三 家廠商之比價自難認為有虛偽比價之情形,從而亦難認為 被告庚○○、癸○○及甲○○於比價紀錄表為虛偽之比價 。
(二)「西興村一號道路工程」、「西興村八號道路工程」部分 :
1、被告己○○對於曾經將名片置於被告癸○○辦公桌上,嗣 於投標後「西興村一號道路工程」、「西興村八號道路工 程」由其承作,而盈明土木包工業及薰漢營造有限公司投 標單上之筆跡相同等情並不爭執,且有被告己○○92.2. 18調查筆錄。被告癸○○分別於82.9.13、82.10. 15批示 指定新圖成營造、薰漢營造、盈明土木三家廠商辦理「和 平村四號道路改善工程」、「西興村一號道路工程」比價 手續簽文影本;甲○○分別於82.10.19、82.9.14簽呈經 核准檢送「西興村一號道路工程」、「和平村四號道路改 善工程」空白估價單簽呈影本。工程之比價紀錄表影本、 工程合約保證書影本及新圖成營造、薰漢營造、盈明土木 投標標單及標單封文件影本。調查局局六處91.12.13調科 貳第00000000000號函筆跡、印文鑑定通知書 鑑定結果欄第十五項為證,核與被告己○○之自白一致, 固堪信為真實。
2、本項工程盈明土木包工業及薰漢營造有限公司投標單上之 筆跡相同等情,業為被告己○○所不爭執,且有前述筆跡 鑑定報告可資參照,則被告己○○向薰漢營造有限公司借 牌投標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否認有借牌投標之情形云云 ,應係卸責之詞,尚難採信。惟查,被告己○○固然向薰 漢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惟本案二項工程另有新圖成營



造有限公司參與投標,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己○○向新圖 成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之情形,己○○既未向新圖成營 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且無證據足以證明新圖成營造有限 公司有虛偽投標之情形,雖然被告己○○向薰漢營造有限 公司借牌投標,惟如此僅能證明盈明土木包工業與薰漢營 造有限公司間有虛偽比價之情形,惟尚難認為與新圖成營 造有限公司間為虛偽之比價,則以上三家廠商之比價自難 認為有虛偽比價之情形,從而亦難認為被告己○○、癸○ ○及甲○○於比價紀錄表為虛偽之比價。
(三)「和平村四號道路改善工程」部分:公訴人起訴被告丁○ ○與被告癸○○及甲○○間有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無非係以被告丁○○之調查筆錄、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甲○○、癸○○之調查及偵訊筆錄、證人袁錦昌之 調查筆錄、新圖成營造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被告癸○ ○分別於82.9.13、82.10.15批示指定新圖成營造、薰漢 營造、盈明土木三家廠商辦理「和平村四號道路改善工程 」、比價手續簽文影本;甲○○分別於82.10.19、82.9. 14簽呈經核准檢送「和平村四號道路改善工程」空白估價 單簽呈影本。工程之比價紀錄表影本、工程合約保證書影 本及新圖成營造、薰漢營造、盈明土木投標標單及標單封 文件影本。調查局局六處91.12.13調科貳第000000 00000號函筆跡、印文鑑定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惟 本項工程被告丁○○並未自白犯罪,被告甲○○、癸○○ 之調查及偵訊筆錄、證人袁錦昌之調查筆錄等亦無法證明 被告丁○○有前述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而筆跡、印文 鑑定通知書之鑑定結果雖認盈明土木包工業及薰漢營造有 限公司投標單上之筆跡相同等情,惟本案二項工程另有新 圖成營造有限公司參與投標,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丁○○ 曾向新圖成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之情形,被告丁○○既 未向新圖成營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標,且無證據足以證明新 圖成營造有限公司有虛偽投標之情形,則以上三家廠商之 比價自難認為有虛偽比價之情形,從而亦難認為被告丁○ ○、癸○○及甲○○於比價紀錄表為虛偽之比價。(四)「西興村二莊、七莊道路工程」、「大埔村二號道路工程 」部分:公訴人起訴被告辛○○○與被告癸○○及甲○○ 間有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非係以證人黃 豐榮、王裕英、被告辛○○○92.2.18調查筆錄、被告辛 ○○○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甲○○、癸○○之調查及偵 訊筆錄、證人袁錦昌之調查筆錄。被告癸○○82.10.15批 示指定立昌土木、豐源營造、凱翔土木三家廠商辦理比價



手續簽文影本;甲○○82.10.19簽呈檢送「大埔村二號道 路工程」空白估價單簽文影本,二項比價紀錄表影本、工 程合約保證書影本及立昌土木、凱翔土木、豐源營造參與 工程投標標單及標單封文件影本為證。惟查,被告辛○○ ○並未自白犯罪,而證人黃豐榮雖稱被告辛○○○曾向其 借豐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為保證人,惟不清楚被 告辛○○○是否用以投標等情(見調查卷第二百頁)。至 於證人王裕英稱相關案情已無記憶(見調查卷第二百零二 頁)。其餘前述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辛○○○有借牌虛偽 比價之情形,則被告辛○○○究竟如何與被告癸○○及甲 ○○間為虛偽比價之犯意聯絡,即處於不明之狀態,亦即 缺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間有虛偽比價之行為。至於「 大埔村二號道路工程」,何以大埔鄉公所於八十二年十月 十九日發文通知投標比價,而於同年月二十日即開標,有 大埔鄉公所函及比價紀錄表可證等情,惟此部分之證據評 價,仍無法有效證明被告辛○○○與癸○○及甲○○間有 虛偽比價之行為,依法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辛○○○等之認 定。
(五)「西興村二號道路工程」部分:公訴人起訴被告癸○○及 甲○○與已故寅○○間有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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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鋒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烽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