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張可榆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 上訴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上訴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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