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智上更(一)字,93年度,1號
TCHV,93,智上更(一),1,2006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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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張可榆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 上訴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上訴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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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