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董能揚即力洲工程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邦固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二十二萬零六百元(新台幣,下同)
,應徵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藍文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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