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更(二)字,94年度,1號
TPHM,94,矚上重更(二),1,2006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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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在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施裕琛 律師
上列二被告
共同輔佐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545號2樓
      戊○○ 住台北市○○區○○路545號2樓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矚重訴字
第2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53號、1942號、2771號、27
7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共同殺人、乙○○幫助殺人部分及定執行刑均撤銷。
丁○○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安全帽貳頂、手套貳雙均沒收。
乙○○幫助殺人,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丁○○係民國九十一年舉辦之台北市士林區市議員候選人, 與同選區之另候選人即現職市議員陳進棋有票源重疊、彼此 競爭劇烈之緊張情勢關係。董智泰(綽號「老泰」,由本院 另案就未經許可,寄藏手槍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另就 共同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併應執行無期徒 刑,褫奪公權終身,上訴最高法院後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潘恆逸(綽號「搭起拉」,已經原審就幫助殺人部分判處 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就使犯人隱避部分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 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分別為不法犯罪組織「天 道盟太陽會」之組長、突擊隊隊長。因董智泰丁○○之弟 乙○○為國小、國中同學,三人為舊識,並頗有交情。潘恆 逸亦經董智泰介紹,而與丁○○相識,並有互動。董智泰潘恆逸談及如何幫助丁○○競選,有意至陳進棋競選總部開 槍示威,造成陳進棋負面形象,影響其支持之選票,間接使



丁○○得利。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晚上,董智泰以查看 有無選舉財可賺為由,約同潘恆逸共至丁○○設於台北市○ ○區○○路五二五號之市議員競選總部。潘恆逸適因有友人 欲經營汽車修配場,看中同市○區○路之某塊土地,拜託潘  恆逸查明地主以便承租,潘恆逸認有向丁○○查詢必要,乃 允為同往。其二人即偕同友人彭國正(綽號國正)及洪昇群 (綽號滷蛋),於同日二十二時許,由董智泰駕駛R五─六 二五八號黑色賓士車至丁○○競選總部。彭國正洪昇群二 人先在車上等候,當晚二十三時許,丁○○返回競選總部, 丁○○乙○○潘恆逸董智泰四人相互討論如何選舉才 會有勝算。其間,董智泰提起上開欲至陳進棋競選總部開槍 示威以影響選情之構想,丁○○聞言,示意董智泰不要再說 ,而後進入競選總部內小會議室主持選務會議。二、丁○○主持選務會議約半小時後,改至競選總部內總幹事之 辦公室與行政總幹事傅宏仁談話,約十餘分鐘,潘恆逸敲門 進入,丁○○傅宏仁離開。丁○○潘恆逸起初互聊近況 ,包括潘恆逸國外情形、董智泰帶人去砸壹週刊事件、丁○ ○選情、陳進棋如何嗆聲、陳進棋為瓦斯利益問題而服務處 被開七、八槍、黑道大部分支持陳進棋等情。潘恆逸當場表 示會挺丁○○,繼而詢問現有何錢可賺?丁○○回稱現有一 種土方資源回收再處理公司,利潤高、又不會有飽和問題, 比較合法,只要找到適當土地,並拿到執照,就可以做,現 在市政白皮書巳公布社子島有筆新台幣(下同)五百億元之 開發案,其中土方就有三百億,只要百分之一就有三億元, 而且關渡平原亦有六甲多土地可用,若能拿到,其等三人( 指丁○○潘恆逸董智泰)三代均花不完,陳進棋也已申 請一家土方資源回收再處理公司,快要核准。潘恆逸復問這 個餅這麼大,陳進棋一個人怎麼吞得下,可以跟他談?丁○ ○續稱這些利益都被陳進棋「霸住」(台語「獨吞」之意) ,只要讓他(指陳進棋)「沒去」(台語指「把他殺死」之 意),資源就可拿回來,市議員亦可選上。潘恆逸回稱他是 二屆議員,現又是選舉期間,是否行得通?丁○○復稱若把 陳進棋打掉,以其足以當選之實力,人家不會懷疑到其身上 。潘恆逸另提友人想要承租土地經營汽車修配廠之事,詢問 丁○○大業路上那塊地不知何人所有,丁○○說那塊地有七 、八個地主,是有糾紛之土地,目前其沒有空處理,要選舉 過後才能幫忙等語。其二人談話結束,潘恆逸始與董智泰等 人駕車離開。
三、董智泰先將彭國正洪昇群二人送返租住處,繼載潘恆逸回 其住處。途中,潘恆逸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向董智泰敘述



丁○○在競選總部內之談話內容,表示丁○○有意把陳進 棋「打掉」(台語「打死」之意思),繼而詢問丁○○之為 人,及陳進棋死後,丁○○是否一定會當選等語。董智泰聞 言反問:「丁○○心臟有那麼強(台語指「狠心」之意)嗎 ?」,潘恆逸丁○○就是如此表示,董智泰回稱其要思考 一下,讓其考慮看看。董智泰經過一番思考,基於其前此已 對陳進棋有所不滿,且甫自柬埔寨返國,正缺錢花用,如替 丁○○做事,即可拿錢等理由,遂起意擔任殺手殺害陳進棋董智泰即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晚間,約潘恆逸至北投,觀察 陳進棋在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二○一號三樓之住處及 在同路段一九三號一樓之競選總部。二人隨後至同市○○路 ○段三百二十號「金海岸活蝦之家」餐廳進食。席間,潘恆 逸再度談及丁○○上開殺害陳進棋之圖謀,董智泰即表示願 親任殺手執行其事,但因牽涉壹週刊等案件,身分敏感,不 便親自出面接洽細節,希望潘恆逸能代為出面幫忙拿錢及居 間聯絡事情。潘恆逸明知內情,竟亦同意幫助之。董智泰又 以作案時需有人騎機車接應,以便順利脫身離開現場,乃將 好友鄭健逸(由本院另案就共同殺人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上訴最高法院後,遭駁回上訴而告 確定)找來該餐廳一起商議。鄭健逸在聽取董智泰之說明後 ,當場應允參與執行殺人計畫,負責騎乘機車接應董智泰脫 身。
四、董智泰繼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向友人林晉弘借得00000 00000號呼叫器交付潘恆逸,囑潘恆逸將載明該只呼叫 器號碼之字條轉交丁○○,並轉告丁○○有事相找時,可留 代碼「八八八」,伊即會自行或託人至競選總部找丁○○。 翌(二)日晚間,董智泰在其台北縣三重市之租住處,委託 潘恆逸丁○○拿取壹佰萬元,作為籌劃執行上開狙殺任務 之部分費用。潘恆逸即於同月三日中午至丁○○之競選總部 ,向丁○○表示董智泰有意執行殺害陳進棋之計畫,並將記 載有上開呼叫器號碼及代碼之字條交付丁○○,以供聯絡之 用。丁○○聞言表示可否找來海外人執行狙殺比較妥當?潘 恆逸答應轉告董智泰,並稱受董智泰之託要取壹佰萬元以供 執行任務之部分費用,丁○○回稱其只有叁拾萬元,一下子 籌不出壹佰萬元現金,乃要潘恆逸先到外面稍候。潘恆逸遂 回停放在競選總部前之汽車上等待,丁○○則交代乙○○拿 出伍拾萬元現金,以便交付潘恆逸乙○○明知董智泰與潘 恆逸均非丁○○之助選員,亦非選舉樁腳,該筆金錢係丁○ ○有意殺害陳進棋,交付潘恆逸以轉交董智泰,作為買兇費 用之一部分,竟仍基於幫助殺人之犯意,將其放在汽車上供



選舉所用之流動現款伍拾萬元持交潘恆逸。隨後潘恆逸即將 該筆款項持往台北縣三重市○○路某便利商店前交與董智泰 ,並轉告丁○○提議找海外殺手做比較妥當。惟董智泰認為 距投票日已不久,時間上來不及,若找其他人來做,以後恐 有麻煩,因而仍決定自己動手。
五、董智泰在決意接下丁○○之狙殺任務後,即先自同年十一月 二日下午起,至同月九日止,連續攜帶其於八十九年間受方 世祥(已死亡)所託而藏放保管之制式九0手槍一支及子彈 數發,與有共同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槍、彈而執行殺人犯意 聯絡之鄭健逸,一同跟蹤陳進棋,以便伺機下手,然或因無 法掌握陳進棋行蹤,或因時、地不當,或因猶豫不決,均未 能得手。其間,董智泰鄭健逸二人且在士林夜市路邊購買 二頂全罩式安全帽及手套二雙,以供狙殺時掩飾之用,後來 ,丁○○因未見陳進棋遇害,於同年月八日,以己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上開00000000 00號呼叫器,惟董智泰潘恆逸均未回應。迨丁○○於同 年月十二日晨間,在關渡宮後山公園拜票時,遇見陳進棋, 遭陳進棋當面警告:「選舉時侯,不要亂講話」,丁○○以 :「都是你罵我比較多,我什麼時候罵過你」等語頂回去, 陳進棋進一步指稱:「有人證」,丁○○回說:「你找出來 對質」,陳進棋一氣之下,回頭以手撥開丁○○,聲稱:「 給我小心點」,而後揚長離去。丁○○至此更加生氣,同日 下午又持助理劉恭人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潘恆逸所持上開呼叫器三次,並留下「八八八」之 代號。潘恆逸發現丁○○不停呼叫,即四處找尋董智泰,於 同晚找到董智泰,始與之同往丁○○競選總部,適丁○○忙 於開會討論競選事宜,乙○○乃囑董智泰將車開至競選總部 後方即台北市○○區○○路五一七巷二弄二十八號前空地等 候。約二十分鐘後,丁○○始在乙○○陪同下,與董智泰潘恆逸董智泰之車內面談。丁○○詢問董智泰為何這麼久 還沒弄好(指殺掉陳進棋)?董智泰為表明拿錢後確有做事 ,便將日前跟蹤陳進棋、伺機狙殺之過程及遲未動手之原因 向丁○○說明,丁○○聞言,就將當日上午與陳進棋口角情 形訴說一遍並表示選舉已快要抽籤,選票上沒有陳進棋之姓 名和號碼,比較好選,可否快點下手等語,董智泰直言:「 陳進棋在每一地點停留時間很短,旁邊人又多,無從下手, 若在陳進棋總部一直繞、一直等,不是辦法」等語,並問丁 ○○可否拿到陳進棋之行程,比較好下手。丁○○答以:「 怎麼可能拿到。不過,因彼此重要行程會重疊,陳進棋都會 去,這幾天陳進棋都會去北投一帶公園拜票,拿自己之行程



比較快」,語畢,丁○○便吩咐乙○○將其近日之行程寫與 董智泰乙○○明知丁○○董智泰有共同殺害陳進棋之犯 意,且董智泰已有跟蹤陳進棋伺機狙殺之行為,猶接續上開 幫助殺人之犯意,走回競選總部,將丁○○最近囍宴行程寫 在一張「A四」大小之紙張上。此際,丁○○再三向董智泰 表示要快一點行動,說完先行離開。隨後,乙○○即將上開 記有丁○○近日預計參加囍宴行程之紙張交與董智泰,以供 董智泰跟蹤並狙殺陳進棋之用。
六、董智泰取得行程表後,遂與鄭健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晚上七時許,一起到臺北市○○路七六三號附近,基於狙殺 陳進棋需要交通工具之目的,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 之犯意聯絡,由董智泰持不詳姓名友人所有之鑰匙乙支,下 手竊取曹明傳所有之CAD─四九五號豪邁一二五型機車, 鄭健逸在旁負責把風(此部分竊行與丁○○無直接關連,不 能令其共同負責)得手後,二人並騎乘該機車至陳進棋上開 住處與競選總部對面查探,雖有看到陳進棋回到住處,卻未 動手。嗣董智泰從行程表知悉陳進棋將可能於同年月十六日 中午出席在台北市○○區○○路與福華路口陶園餐廳所舉辦 之訂婚喜宴,決定在該餐廳狙殺陳進棋,遂於同年月十五日 晚上,董智泰先至士林特力屋賣場找鄭健逸,二人將前開C AD─四九五號機車從北投騎來停放在陶園餐廳旁全家福鞋 店前福華路路邊,以供為作案時逃離現場之交通工具。翌( 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董智泰攜帶上開受方世祥寄藏保管 之制式九0手槍一支與子彈數發,與不知情之朱志強一同搭 計程車前往臺北市○○路○段一0八號三樓之一鄭健逸住處 附近與鄭健逸會合,再由鄭健逸駕駛EY─二六九八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朱志強董智泰到達陶園餐廳附近,董智泰為預 留另一逃逸路線,乃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 只交給朱志強使用,並要朱志強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至附近堤 防下等候,隨即與鄭健逸下車,並自車上取出原先準備之全 罩式安全帽二頂及手套二雙,分別與鄭健逸均將安全帽、手 套戴上,走到全家福鞋店門前,董智泰將前開所預置之CA D─四九五號機車鑰匙乙支交給鄭健逸,要鄭健逸將機車發 動伺機接應,自己則埋伏於陶園餐廳旁芝山捷運站,等候陳 進棋到場。是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陳進棋果然搭乘司機 許湧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在陶園餐廳下車,正走向餐廳門 口時,董智泰見機不可失,即小跑步到距離陳進棋身後約一 公尺之近處,持槍朝陳進棋身體接續擊發四槍,分別擊中陳 進棋左前胸距足底一二八公分、中線往左一0公分處,右背 部距足底一三五公分、中線往右一九公分處(前二個彈頭均



碎裂於體內),右背距足底一一三公分、中線往右一0公分 處(穿過肝臟出於右上腹部),右手臂內側處(經向遠側端 出於右手腕附近之側面),其中穿出之流彈且不慎射中在場 之陳真梅,造成陳真梅左小腿受有傷害(此部分未據告訴) ,在現場遺留有已擊發之彈頭二個、彈殼四個、彈殼碎片一 片。陳進棋受槍擊不支倒地後,董智泰沿福華路向北跑步逃 逸,並以倒退行走之方式用槍指向群眾,隨後跳上鄭健逸騎 來接應之前開機車後座一起逃逸,匆忙中董智泰掉落一只手 套在福華路一二四號前地面上。二人騎機車沿福華路右轉德 行西路,直行德行東路,經忠義街一二三巷,將機車棄置於 忠義街一三七號前,二人一前一後步行至芝玉路一段二二0 巷,董智泰將安全帽一頂棄置該巷西側草叢內,鄭健逸則將 手套一雙及安全帽一頂棄置該巷停車場內,二人即分別逃逸 。陳進棋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下午三時一分,因胸腹部多處 中距離槍傷發生骨折、內臟損傷出血休克死亡。董智泰於同 日晚上將行兇之手槍乙支分解、丟棄於台北縣林口山區,而 滅失不復存在。警方則於同日在台北市○○路一二四號前, 查獲董智泰掉落地上之手套一只,嗣又在忠義街一三七號前 ,找到CAD─四九五號機車,並在芝玉路一段二二0巷旁 草叢與停車場,分別扣得安全帽二頂、手套一雙。七、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凌晨三時十分左右,董智泰在新竹 市○○路○段二○○號KTV店前,為警拘提到案。翌(十 八)日上午五時四十五分左右,乙○○在台北市北投區○○ ○路○段九十五巷一弄三十四號三樓,為警拘提到案。同日 上午六時許,丁○○在台北市○○區○○路五百四十五號二 樓,為警拘提到案。同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十二分左右,董智 泰自行帶警至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山佳三十二號,取出乙○ ○所交付供其逃亡所用之貳拾貳萬元剩餘款。
八、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該 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乙○○否認有前揭事實之犯行, 被告丁○○辯稱指示乙○○所付五十萬元並非為殺人之用云 云,被告乙○○辯稱沒有幫助殺人,五十萬元與行程表與結 果無關云云,然查董智泰潘恆逸分別為不法犯罪組織天道 盟太陽會之組長、突擊隊隊長;董智泰與被告丁○○、乙○ ○兄弟係昔日故舊,潘恆逸亦經董智泰介紹而與被告丁○○ 有所互動,董智泰潘恆逸並有出借名義予被告丁○○相關 之人所經營之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稅捐等情,業據被 告丁○○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453號卷一第10頁、28頁反面



、偵字第1453號卷二第209至210頁、原審卷二第198頁), 並經證人董智泰潘恆逸證述屬實(見市警卷第2頁至3頁、 偵字第1453號卷二第51頁、61頁、原審卷二第197頁),且 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潘恆逸董智泰之八十九年度 執行業務收入未設帳電腦核定清單各一紙附卷可稽(見原審 卷一第51頁、53頁)。又董智泰欲至陳進棋競選總部開槍以 造成負面形象而影響陳進棋選票,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以查看有無選舉財可賺為由,約同潘恆逸共至被告丁○○競 選總部,因適有友人拜託潘恆逸查明台北市北投區大業上一 塊土地情形以便承租,潘恆逸認有向被告丁○○查詢必要, 乃允為同往,其二人即偕同彭國正洪昇群,於同日二十二 時許,由董智泰駕駛R五─六二五八號黑色賓士車至被告丁 ○○競選總部,斯時被告丁○○在外從事競選活動未歸,董 智泰便乘機介紹乙○○潘恆逸認識,彭國正洪昇群二人 則在車上等候等情,業據證人董智泰潘恆逸在歷審中供述 屬實(見市警卷第4頁、偵字第1453號卷一第204頁反面至 205頁、士林地院92重訴字第4號卷一第38頁反面、本院上訴 審卷二第17頁),並經證人彭國正洪昇群二人在偵查中結 證明確(見偵字第1453號卷一第105頁、偵字第2771號偵卷 第52頁)。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二十三時許,被告丁○○回 競選總部,即與乙○○潘恆逸董智泰四人相互討論如何 選舉才會有勝算。其間,董智泰提起欲至陳進棋競選總部開 槍示威警告,讓媒體報導,以影響陳進棋票源等語,因競選 總部尚有他人,被告丁○○聞言,乃示意董智泰不要再說, 而後進入競選總部內小會議室主持選務會議等情,業據董智 泰、潘恆逸在審理中陳明在案(見原審卷一第109至110頁、 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7至18頁),被告丁○○亦於原審準備程 序中對於此情並不爭執,其在本院始為否認,無非畏罪推諉 之詞,不足採信。再被告丁○○主持選務會議後,改至競選 總部內總幹事之辦公室與文宣人員傅宏仁談話,約十餘分鐘 ,潘恆逸敲門進入,被告丁○○傅宏仁離開,由其與潘恆 逸二人在該辦公室內談話等情,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 見偵字第1453號偵卷二第229頁反面、250頁反面、原審卷一 第71頁、115頁、117頁),雖證人潘恆逸稱係被告丁○○主 動找其進該辦公室內談話云云(見市警卷第4頁)。然查證 人傅宏仁證稱「九十一年底,我在丁○○的競選總部擔任文 宣總幹事,在競選期間,曾經有一晚,乙○○介紹我認識董 智泰,但潘恆逸我沒有印象,時間大概在十月底左右。當時 ,我回到總部,見到三、四個人,跟乙○○在泡茶區坐著聊 天,我進到總幹事辦公室,處理文宣事宜,約十分鐘,丁○



○有進來,本來我們約好要談文宣的事,後來約十分鐘左右 ,就有人來敲門,敲門的人是一個瘦瘦高高的先生,丁○○ 要我先離開,我出來後,乙○○在大廳介紹我認識董智泰, 說是同屆的同學,瘦瘦高高的先生是原先就在泡茶區中的一 位,至於丁○○和瘦瘦高高的人在聊什麼事我不知道,那人 進去約五分鐘左右出來,是那個人敲門後進去,瘦瘦高高的 人出來後,就直接離開競選總部,是和在泡茶區的三、四個 人一起離開,這些人離開後,沒有再回來。那些人離開後, 丁○○和其他支持者在寒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3至147 頁),而被告乙○○董智泰潘恆逸復均稱其三人確有與 被告丁○○在泡茶區坐著聊天(見市警卷第4頁、偵字第145 3號卷一第103頁反面、偵字第1453號卷二第181頁正、反面 、225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7頁、81頁),綜上,已足認 潘恆逸係主動敲門後進入該辦公室內與被告丁○○單獨談話 之人無訛。另參酌潘恆逸此次前往被告丁○○競選總部,本 來就有替友人向被告丁○○查詢大業路上某土地相關資訊之 目的,自具有主動向被告丁○○查詢之動機,反觀被告丁○ ○,斯時忙於選舉,競選總部內尚有其他支持者在場,分身 乏術下,豈有可能主動找並非助選員、亦非樁腳之潘恆逸單 獨閒聊,益徵當時確係潘恆逸主動敲門後,進入該辦公室內 與被告丁○○談話。另被告丁○○潘恆逸在上開辦公室內 單獨談話時,被告丁○○潘恆逸說話內容,亦據潘恆逸在 歷審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771號偵卷第113頁反面、偵字 第1453號卷二第230頁反面、士林地院92重訴字第4號卷第38 頁反面、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8頁);此部分,被告丁○○雖 矢口否認,並辯稱「潘恆逸主動敲門進入辦公室內與我談話 ,潘恆逸先跟我談一塊土地,後來說棄土的事,我說社子島 開發需要很多土方,現在廢土場比較不適合,可申設土方資 源公司,用意是北投什麼行業比較有發展性,我說我將來要 做這種公司,但要議員選上以後,現在較沒空,他說選舉有 什麼需要幫忙,我說你有朋友幫忙拉一些票,他說北投角頭 都支持陳進棋,我們這邊支持你,他說這趟來就是要給陳進 棋製造一些負面新聞,又說陳進棋一年前在地下室服務處為 處理瓦斯利益不是有開了七、八槍,如果我們去開槍,不知 會不會想到你這裡?我說應該不會,我和他無冤無仇。他又 問我到底好不好選?我回說百分之五十當選機率,並說我的 樁腳該回來的,都拉回來了,但有一些遭陳進棋恐嚇,現在 仍在努力,潘恆逸說裝傻,就不要讓他選,我們現在小孩( 按指手下嘍囉)正多,有想要出名,比如壹週刊也是他們去 砸的,從大陸那裡回來也方便,桶子(按指船)坐來坐去,



你不要害怕,我們太陽會來挺你。他又問會不會牽連到你這 裡,我說應該不會,他不會認為我有這個實力。他說你不要 煩惱,我們會去處理一些事情,我們最好不要聯絡,如有必 要就打我的呼叫器,並撕乙張桌上的紙,寫上呼叫器號碼交 給我」云云。然查被告丁○○曾於台北市第七屆市議員選舉 時,擔任陳進棋之助選員,且係陳進棋之大樁腳;被告丁○ ○於八十四年間某日,因故不在家,適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人員至被告丁○○之父所經營之公司查獲違反公司法情事, 陳進棋當時在市議員服務處,卻未出面幫被告丁○○之父說 項,致被告丁○○之父因此被移送法辦,最後為法院判處違 反公司法確定,被告丁○○因此與陳進棋漸行漸遠;被告丁 ○○於九十一年中,因與陳進棋理念不同,自行出馬參選台 北市第九屆市議員,陳進棋認係背叛,曾至被告丁○○競選 總部理論,二人因此心生怨懟等情,業據被告丁○○供明在 卷(見原審卷一第208至209頁),核與其弟即被告乙○○所 述相符(見原審卷二第206頁),二人交惡之情,復據證人 陳本龍證述在案(見偵字第1453號偵卷一第271至272頁、27 5至277頁)。被告丁○○在與陳進棋已無情感,且因其曾幫 陳進棋助選,致其與陳進棋二人選舉樁腳、選票來源嚴重重 疊下,二人形同水火,致被告丁○○潘恆逸對之詢問時有 感而發,因而說出如事實欄所載內容(包括使陳進棋「沒去 」)之話語,顯可理解。再從事後潘恆逸告知董智泰上開被 告丁○○所講之內容後,潘恆逸除一再向董智泰探詢被告丁 ○○之為人,及陳進棋死後被告丁○○是否一定會當選外, 更多次向董智泰表示被告丁○○「空口無憑,還是算了吧」 等語,此等情事業據證人董智泰證述屬實(見偵字第1453號 卷一第205頁及反面),依此觀之,若被告丁○○潘恆逸 在辦公室內單獨談話之內容,確係如同被告丁○○所言,是 潘恆逸主動提及不要讓陳進棋競選,其沒有說過要殺掉陳進 棋之話語,則潘恆逸豈會得知被告丁○○有殺害陳進棋之犯 意,並據以告知證人董智泰,更在告知證人董智泰後,一再 質疑被告丁○○之信用。顯然被告丁○○確有對證人潘恆逸 說過使陳進棋「沒去」等內容無訛。潘恆逸就上開被告丁○ ○在辦公室內親口告訴其要把陳進棋「打掉」之證述內容, 曾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測謊組人員對之測謊, 結果亦認潘恆逸所言並無不實反應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測謊鑑驗結果通知書附卷可稽(見偵字第2771號偵 卷第217至231頁),益足佐證被告丁○○所為否認,要無可 取,是潘恆逸所稱91年10月30日晚上在被告丁○○競選總部 之談話談及被告丁○○有意殺害陳進棋之陳述,應可採信。



再事實欄三中所載之事實,業據潘恆逸董智泰鄭健逸一 致供述在案(見市警卷第5至6頁、15頁、偵字第1453號卷一 第195頁、217至219頁、220至221頁、230頁、偵字第1453 號卷二第134至136頁、偵字第1942號卷第64頁、原審卷一第 99至100頁、104頁至106頁、110至111頁),足認潘恆逸確 有將被告丁○○與其在辦公室內談話之內容告知董智泰,而 董智泰確有產生殺害陳進棋之決意,並進而找來鄭健逸積極 策劃殺人事宜。又被告丁○○係因選情緊崩,票源與陳進棋 相重疊,又涉及日後工程利益分配,而有除去對手陳進棋之 存心,此由其闢室密談,並以讓陳進棋「沒去」之語,向黑 道份子天道盟太陽會突擊隊長潘恆逸訴求,且與潘恆逸相約 「我們最好不要聯絡」,如有必要則以呼叫器為之(見偵字 1453號偵卷二第251頁),足以認定。其暗語、密行,已見 玄機,是其具買兇殺人之犯意,不容空言狡展,自亦非單純 教唆殺人而已,此就其日後尚且多次留訊追查殺人計畫進行 情形,及參與提供便利狙殺之行程表,益見其所為並非純粹 造意,而是已進一步促其實現,且為參與。另董智泰於偵查 中供稱:「我要到陳進棋總部開槍的念頭不是在十月中,而 是在回國後(董智泰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回國)和潘恆 逸聊天,因沒錢,想跟丁○○借錢,潘恆逸說他會借你嗎? 我說那去幫他做一條,心裡自己想去陳進棋總部開槍的事‧ ‧‧」等語(見偵字第2771號偵卷第67頁),由此可知董智 泰斯時需錢孔急之情,並有持槍犯案之意。再參以董智泰指 稱「‧‧‧有一點關於殺人動機部分,在知道丁○○有想要 作掉陳進棋『念頭』之際,我本身對陳進棋這個人就很討厭 ,因為他在地方上很惡霸,仗著市議員身分常欺負人,他會 出錢資助地區角頭,好像大哥一樣,兄弟不像兄弟,議員不 像議員,之前我的朋友陳文中(宗)在他服務處遭槍擊,為 了桶裝瓦斯壟斷市場談判,雙方都有開槍,一些朋友因此逃 到大陸,我回來去文中(宗)家看他,陳進棋對這些人不聞 不問,這些人原來都是替他做事的小弟,所以我對陳進棋很 不滿,丁○○為了選舉利益,所以我才決定自己去」等語( 見偵字第2771號卷第21頁反面至22頁),可見董智泰因缺錢 又不滿陳進棋作為,而願任殺手,狙殺陳進棋而得款花用, 此就其在殺人之前,即開口索取一百萬元鉅款,當足認定, 董智泰的犯罪動機與被告丁○○之犯罪動機,於董智泰決定 自己去殺害陳進棋時結合在一起,故董智泰與被告丁○○二 人間有共同殺人之犯意聯絡,堪以認定。又事實欄四中所載 董智泰潘恆逸將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交付被告丁○○, 並要潘恆逸向被告丁○○索取壹佰萬元作為跟蹤殺害陳進棋



之用等情,業據董智泰潘恆逸陳述在卷(見市警卷第7頁 、16頁、偵字第1453號卷二第113頁反面、220頁反面至221 頁、士林地院92重訴字第4號卷第39頁、原審卷一第72頁、 100頁、103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3頁),足徵潘恆逸確實 有至丁○○競選總部向其表示董智泰有意執行殺害陳進棋計 劃。被告丁○○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中午,潘恆逸有至 競選總部找伊,並稱董智泰要向伊拿壹佰萬元,伊要乙○○ 交付潘恆逸伍拾萬元轉交董智泰乙節,亦直承不虛(見本院 上訴審卷二第24頁),但對於取得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與 交付伍拾萬元之原因則辯稱該張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係 十月三十日晚上,潘恆逸在競選總部辦公室內交付伊,而十 一月三日中午,潘恆逸是稱董智泰為了砸壹週刊的事欠錢, 要向伊拿壹佰萬元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3頁、24頁) ,被告乙○○稱伊根本不知該款用途,單純以為係作為交付 太陽會協助選舉之經費或保護丁○○人身安全之酬金云云。 然查潘恆逸已明確指稱該呼叫器約定以「八八八」作為連絡 密碼,俾便辨識連絡人身分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23頁 ),又所交付被告丁○○載有呼叫器號碼之字條,其上所載 之呼叫器為0000000000號,該只呼叫器原係董智 泰及潘恆逸之友人林晉宏在使用,董智泰為與被告丁○○聯 絡之用,始向林晉宏借來交付潘恆逸,要潘恆逸以該只呼叫 器充為與被告丁○○聯絡使用等情,業據董智泰供述綦詳( 見偵字第1453號偵卷二第50頁反面)。另依卷附該只呼叫器 之通聯記錄顯示(見偵字第2771號偵卷第212至214頁),被 告丁○○曾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及同月十二日撥打過該只 呼叫器,再參以被告丁○○坦承其會撥打該只呼叫器,目的 係在找董智泰,並非要找潘恆逸,可見該載有呼叫器號碼之 字條確係董智泰授意潘恆逸後,由潘恆逸於十一月三日中午 持交被告丁○○無訛。被告丁○○翻稱係要潘恆逸陪同向潘 恆逸叔父拜票云云,要係飾卸之詞,蓋以如確為拜票,何須 使用密碼?又該通聯記錄雖亦有他人撥打呼叫之情事,惟因 被告丁○○已有約定使用之情形及密碼,他人有撥打呼叫前 揭之呼叫器,並不影響其之約定使用,是此尚不足為被告有 利之認定,再董智泰砸壹週刊之事與被告丁○○根本無關, 董智泰如何能以此與被告丁○○無關之事由,要潘恆逸出面 向被告丁○○索取壹佰萬元,參以被告丁○○自到案後,一 再掩飾其有叫乙○○交付伍拾萬元給潘恆逸乙節,直至後來 無法圓謊,始承認有交付伍拾萬元予潘恆逸,依此觀之,若 被告丁○○付款之目的確是為董智泰砸壹週刊之事,則其何 須隱瞞,根本無一再矢口否認之必要,又被告丁○○亦坦稱



選舉期間並未拜託董智泰潘恆逸助選(見偵字第1453號偵 卷二第210頁),益見被告丁○○此部分所辯,殊違情理, 核無可信。被告丁○○交代乙○○交付潘恆逸之50萬元,與 本案殺人犯行確有關連性,應可認定。再證人即收款之潘恆 逸供稱:「(問:乙○○是否有問你拿這伍拾萬作何事?) 他不是這麼說,他說我大哥要把阿棋打死,這事情太大條, 他說這事情不要作,我說我怎麼知道,這你要跟丁○○講, 他叫我跟董智泰講,說不要作」、「乙○○直接拿錢給我, 就直接講剛才講的那段話」等語(原審卷二0一、二0二頁 ),已足認被告乙○○拿伍拾萬元給潘恆逸時,確實知悉該 筆金錢係丁○○交付董智泰作為執行殺害陳進棋計畫之款項 。被告乙○○亦坦供:「當天中午潘恆逸有到總部門口,他 坐在車上沒錯,...我有跟潘恆逸說我大仔(指丁○○) 要把阿棋(指陳進棋)打死,這件事太大條,你要和阿泰勸 我大仔不要這樣做(講這些話前我已經先給潘伍拾萬元), 潘恆逸說我有什麼辦法,你也要去勸他」等語(一四五三號 偵卷㈡二二七頁),衡以潘恆逸為犯罪組織天道盟太陽會之 突擊隊長,並非初出社會之幫派分子,對於行兇殺人一事之 嚴重性豈會不知,若非被告乙○○主動提及丁○○要殺死陳 進棋,並要潘恆逸董智泰丁○○不要作,潘恆逸豈可能 無端將此等犯行主動向被告乙○○揭露,從而,被告乙○○ 所辯於交付伍拾萬元後,經潘恆逸告知始知該款項用途,或 原以為係助選經費或保護費云云,要係翻異飾卸之詞,核無 可信。另董智泰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下午起,至同月九日 止,連續攜帶八十九年間受方世祥(已死亡)所託藏放保管 之制式九0手槍一支、子彈數發,與有共同殺人犯意聯絡之 鄭健逸,一同購進全罩式安全帽及手套以便隱藏,而跟蹤陳 進棋並伺機狙殺,然或因無法掌握陳進棋行蹤,或因時、地 不當,或因猶豫不決,均未能得手等情,業據董智泰、鄭健 逸迭在歷審中供述綦詳(見偵字第1453號卷一第225至226頁 、229頁、250頁反面、本院上訴審卷二第56頁至60頁、79 至80頁)。關於其二人購置安全帽、手套一節,復有該安全 帽二頂、手套一雙及一只扣案可為佐證。其間,被告丁○○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曾以己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潘恆逸轉告聯絡董智泰所用之00000 00000號呼叫器乙節,有該只呼叫器之通聯記錄附卷可 稽(見偵字第2771號卷第212至214頁),衡以被告丁○○潘恆逸既相約最好不要聯絡,此次之呼叫,目的自在於探詢 董智泰拿錢之後,何以遲未執行殺人行動,被告丁○○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在關渡宮後山公園遇見陳進棋,雙



方衝突再起,被告丁○○於同日下午持助理劉恭人所有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上開呼叫器三次,並留 下「八八八」代號,潘恆逸發現丁○○不停呼叫,即於當晚 與董智泰同往被告丁○○競選總部,被告丁○○乙○○董智泰潘恆逸等人在董智泰之車內交談,丁○○詢問董智 泰為何這麼久還沒弄好(指殺掉陳進棋),董智泰便將日前 跟蹤陳進棋、伺機狙殺之過程及何以遲未動手原因向被告丁 ○○說明,被告丁○○聞言,就將當日上午與陳進棋口角情 形訴說一遍,董智泰稱無法掌握陳進棋行蹤,被告丁○○表 示其行程陳進棋都會去,拿自己行程表比較快,便吩咐乙○ ○將其近日行程寫給董智泰,之後,乙○○返回競選總部, 在大門口又力勸被告丁○○不要這麼做,丁○○口稱「這與 你無關,你不要管」等情,此有被告丁○○出具之自白書乙 份(見偵字第2771號偵卷121至126頁),並據被告乙○○潘恆逸董智泰一致供承在案(見偵字第1942號卷第65頁、 偵字第1453號卷二第54頁反面、76頁、114頁至117頁、139 頁、221頁反面、228頁反面至29頁、士林地院92重訴字第4 號卷第39至40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80至83頁),其中丁○ ○與陳進棋關渡宮後山公園發生衝突一節,且據證人許湧泉 證實(見偵字第1453號偵卷二第2正、反面、8頁)。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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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